6月14日,昆明市西山区派出所接到某共享单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公司后台显示一辆单车已长时间闲置且部件有损坏。接警后,民警按照“巡特一体化”要求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民警很快根据车辆GPS在某居民住宅内找到了共享单车。随后民警将该住户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该住户解某(男,56岁,昆明市人)坦承,一日深夜他看到这辆共享单车停放在单元楼门口,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便擅自将单车推回家,并且自那以后每天骑这共享辆单车上下班。
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解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提示
把“公车”变成“私车”,解某因一时贪念最终落得拘留所五日游的下场,可谓咎由自取。擅自将共享单车推回家“无偿”使用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因为贪图一点小便宜坑了自己。
编辑:夏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