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通过分时租赁模式,在公交地铁站点、居民区、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区域投放公共自行车,打通了市民公共交通出行的“最后一公里”,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产生了协同效应。然而,在共享经济向好发展的同时,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出现,给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法院)审结了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哈啰公司)诉深圳市大展鸿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点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全能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全能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不正当获得哈啰公司共享单车服务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哈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150余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绕过平台提供服务
哈啰公司作为出行及生活服务平台,致力于应用数字技术,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及普惠的生活服务。该公司自2016年从事共享单车业务发展至今,业务已涵盖城市两轮共享服务、四轮出行服务等,其还陆续上线了哈啰租车、小哈换电等新兴城市服务项目。截至2022年底,注册用户突破6.3亿。
全能车公司注册时间为2016年,经营范围为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2017年,“全能车”APP开始内测,并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称注册用户只需缴纳1元押金,无需下载多个APP,仅凭“全能车”APP缴纳1份押金,就能任意使用包括哈啰单车在内的多家共享单车。
哈啰公司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在“全能车”APP上线之后,哈啰公司的技术团队经常筛查到非正常请求获取共享单车,其中大部分来自于“全能车”,哈啰公司随即通过技术手段封禁了相关账号。此后,哈啰公司更新技术手段,开发专门的智能识别系统,对这种非正常账号进行智能识别与封停,但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哈啰公司采纳律师提议启动了该案的民事诉讼。
“我们认为,全能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不正当地分享哈啰公司骑行卡,使‘全能车’APP用户在不使用‘哈啰单车’APP、不成为‘哈啰单车’的注册用户、不向哈啰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不正当获得哈啰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共享单车服务等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在哈啰公司法务团队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丁华介绍。
对此,全能车公司主张,“全能车”APP具有强大的信息聚合功能,可以完整显示范围内集中的全部共享单车品牌及其实时位置与数量,有利于消费者实地寻找,增加了市场供需的透明度,避免了共享单车企业间为占有市场而盲目投放大量单车的无序竞争,实现了对共享资源的有效利用。此外,“全能车”APP在运营过程中,没有伪造任何品牌共享单车的注册账号,虽然使用“全能车”APP骑行的实际个人可能并非哈啰单车注册用户本人,但并未影响哈啰公司的正常运营,更没有损害哈啰公司任何竞争利益等。
破坏秩序尝到“苦果”
“因为案件还涉及刑民交叉程序、被告运营模式等复杂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整个维权进程历时近五年。最终,全能车公司被徐汇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的主要代理意见也被法院采纳。”丁华介绍。
对于被诉行为被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该案主审法官于是指出,“全能车”APP运营属于典型的互联网竞争行为,但其表现出的外观特征却难以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所明确规定的事实要件相契合,无法径行评判获得是或否的结论。为了更加审慎地做出判断,避免“误伤”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合议庭采取了全新的裁判思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将对市场竞争秩序保护这一核心价值,作为该案判决一切分析的出发原点和导向基线。同时,为了做到客观评判,剔除主观干扰因素,合议庭选择了与一般条款中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相匹配的市场核心机制角度切入,重点考察“全能车”入场后的竞争秩序变化。
“经过系统全面分析后得出结论,‘全能车’APP运营单一突出‘效率优先’导向,对于共享单车市场秩序的冲击与颠覆显而易见,产生的有限效率提升却是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牺牲共享单车企业合法利益、消费者的长远福祉为代价。据此,合议庭最终作出了全能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于是介绍。
本报就该案多次联系全能车公司诉讼代理人,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公平竞争共促发展
当下,互联网领域竞争活力充足,共享经济作为新兴的资源节约型经济形态,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有利于发展成果共享。但同时,也滋生了许多并非出于公益需要而实施的商业模仿和技术干扰行为。
于是表示,随着持续的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互联网领域将在未来持续成为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爆发式增长的重要平台。基于人类智力成果传承的特殊性,干扰甚至颠覆旧秩序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将会不断涌现。考虑到竞争市场本身具有着非零和博弈属性,大家对这类新兴事物至少应持有谨慎的乐观态度。司法实践中,也应认识到,绝大多数竞争问题都能通过市场自身机制的运行、调整而获得解决,司法干预仅是在市场秩序无法自身调节或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才具有介入并施以矫正的必要。
谈及现行竞争环境下司法裁判所应发挥的作用,于是指出,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所追求的不是少数头部企业对现有市场领域及交易机会“跑马圈地”后的彼此互不干扰、相安无事,各自在舒适的交易闭环中颓唐陶醉,而是新老市场竞争主体彼此间不断碰撞、创新技术、改进服务。其间,司法裁判所应发挥的导向引领功能,恰如为同台竞技的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出一条“杜绝作弊、公平竞争”的赛道,既要及时纠正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破坏公平规则的“弯道超车”,也要防止少数头部企业“赢者通吃”,利用现有市场优势对新兴事物进行打压。司法裁判要促使各个市场主体通过彼此间的充分竞争,达到降低交易价格、提升交易品质的理想状态,真正使得社会公众从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中获得普惠。
在该案判决之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全能车”APP通过反向编译等刑事犯罪手段破解“哈啰单车”技术屏障,以“卡池”账户分配的方式,许可“全能车”APP用户使用“哈啰单车”服务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据此判决非法获利9000余万元的主犯十年刑期。
该案犹如警钟,警示其他和“全能车”有着类似想法的从业者切勿以身试法。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侵权手段、侵权形态随之发生变化。正如“全能车”案一般,不少违法经营者以“共享经济”“碳中和”“元宇宙”“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作为“马甲”,实际上却借助网络爬虫、视频解析、非法获取深度链接等新型技术手段来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针对新兴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社会公众时常会被其所披上的“花式”外衣所迷惑,对其违法性往往认识模糊,这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让其得以做大。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依托互联网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相关行为不仅涉及民事侵权,往往还可能会构成犯罪。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作为司法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持着“从严打击”的原则,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定予以了修改。同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明确提出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2023年1月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达1.3万余人,比2013年增长了近50%。
“全能车”APP案的宣判凸显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从严保护的信号。然而,“全能车”APP案并非个例,在实践中,类似案例时有出现。例如在“某某影视字幕组案”中,被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与离线下载等服务,其创始人亦因此获刑三年半。在此类案例中,不法分子的行为有一定的共性,即均违背了诚信原则,试图通过“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空手套白狼”。
实际上,针对新兴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救济仅是最后一道防线,相关经营者加强自律才是关键。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中,行业从业者之间的竞争方式多变,相关行为很有可能会破坏市场秩序,触及法律边缘,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在我国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大背景下,行业从业者应当以公平为基石,规范竞争行为,审慎商业决策,以合规经营作为从业的基本抓手,寻求良性发展,切勿以“薅羊毛”等心态破坏市场秩序,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苦果自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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