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山景区是长沙市民观景休闲的好去处。在景区内,常常会看到一些骑行人员在山路上穿行。如在景区骑行遭到意外,景区是否该担责?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岳麓山景区无责,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26日下午6点,湖南某学院学生汪某推行其自有的两轮自行车与室友黄某某从岳麓山东门入口进入岳麓山景区。当晚8点45分,汪某骑两轮自行车搭载黄某某从岳麓山山顶往湖南大学登高路方向下行,当行驶至白鹤泉至穿石坡湖之间下坡左拐弯处时,车辆失控,直接往前冲出有效路面,碰撞道路右侧绿化树木后摔下斜坡,造成自行车受损及汪某、黄某某受伤,后汪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汪某父母认为岳麓山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岳麓山景区管理处作为岳麓山景区的管理人,在景区的入口及景区内道路两旁均设置了“请勿骑自行车上山”警示标志及道路指示标志。本案中,汪某交通事故事发地点的道路交通状况、设施、设备、标线并无瑕疵。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发生时汪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汪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两轮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通行,且违规载人下陡坡骑行,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汪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结合同车受伤人员黄某某的询问笔录可知,汪某及黄某某均知晓岳麓山景区是不允许骑行自行车的,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在景区内夜间骑行,且未佩戴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
法院认定,综上所述,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对汪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并无过错,尽到了作为岳麓山景区管理人的管理义务,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汪某父母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岳麓山景区管理处是否存在过错。本案案由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属一般侵权纠纷的范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并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在岳麓山景区骑行自行车,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并无设置禁骑装置、阻止骑车进入景区、警示骑行人群的法定义务。岳麓山景区作为全天候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封闭型风景名胜区,并不具备营利性质,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并不因此获益,因而,不应苛求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性公共场所。并且,岳麓山景区作为非封闭型景区,实际可供出入的路径众多,加之岳麓山景区管理处也已举证证明在景区的醒目位置设置了禁止骑车进入景区的警示标志,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岳麓山景区系以原始风貌为基础的景区,景区内路窄、弯急、坡陡属于景区的本身特征,在景区内从事户外活动本身即具备一定的危险性,汪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理应预见自身行为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仍然自甘风险,因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夏春花
就这样的SB太多 搞得现在有车也无处撒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