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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度|骑行活动如何规避风险与责任?律师为你深度解析

作者: 陈将福 2016-11-23 11:24:01 21123 评论:15

重磅深度|骑行活动如何规避风险与责任?律师为你深度解析

【编者按】

最近这几天,“京城骑行圈第一案”正在国内自行车圈内引发广泛的关注。

就在昨天中午,野途通过微信服务号发布一项投票,不到2个小时,就有700多人参与。从投票结果来看,大家更关注的是本案中组织者是否有责任,这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很多活动的组织方是否继续组织类似的活动;因为这个事件的影响,已有近43%的人表示正减少或停止骑行活动的组织和参与,而未来,再组织骑行活动,多数人认为要做好免责声明,还要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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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骑行活动中,遇到侵权责任,风险是如何分配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野途传媒特地邀请了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陈将福律师来为大家做深度解析,文章有点长,但是很有用。

重磅深度|骑行活动如何规避风险与责任?律师为你深度解析


侵权责任法下的风险分配与责任承担

-----从“京城骑行圈第一案”说起

 2015年9月12日,北京的若干骑友组织野外烧烤自助游。返程中,A骑友受伤身亡。一年左右后,也就是2016年9月8日 ,A哥家属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门头沟法院提请诉讼,起诉北京市自行车运动协会和与A哥一同返回的7名骑友,要求赔偿各类损失约147万余元。

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二次开庭刚过。无论其判决结果如何,对于中国的侵权法的司法实践都具有启迪意义,对于公众体育赛事尤其是方兴未艾的自行车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现场观众都具有警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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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角度和现代侵权责任法的理论角度而言,这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现代社会下的风险以及如何合理合情地分配风险。

风险永恒,其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体育赛事、体育活动也不例外。

按照风险源,风险可以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现代社会和近代社会以及古代社会最大的不同是人为风险的增多和复杂化。各国的侵权责任法主要也是为了应对层出不穷、应接不暇的人为风险而生的。创设人为风险的组织和个人需要为他们创设的风险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也就是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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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损害及其相应的责任,现代侵权责任法和理论首先关注的是:谁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

如果风险的发生超过了任何人可以控制的范畴,那么不论后果多么的严重,都不可能要求任何人承担责任。

譬如一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在黄山公园景区被闪电击中是不能要求景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那闪电这一自然现象超出了景区的控制能力;但是如果该自行车骑行爱好者在黄山公园景区内被狗咬伤,那么游客是可以要求景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它们有对狗在景区的活动进行控制的能力。再譬如几个好友去周末野外骑行,不幸遇到火山爆发,有人罹难,则同样不能要求任何人为这起悲剧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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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注:谁具有控制风险的义务?

风险的创设者和强化者必定具有风险控制的义务。譬如两个骑行爱好者在公路上竞逐,一人摔成重伤。同他(她)竞逐的骑行爱好者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因为他(她)的竞逐强化了对方的风险。

履行管理和监护义务的人也必定具有风险控制的义务。被管理者和被监护者让渡了部分的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对管理者和监护人形成一定程度的信赖和依赖。管理者和监护人应当在控制力的范围内控制对管理者和监护人构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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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在黄山公园景区内被狗咬伤,周围的其他游客包括和他(她)同行的骑行者即使有控制狗行动的能力但没有控制,也不需要承当侵权责任,因为他们不是管理者也不是监护人,并没有控制该风险的义务。同样情况,假如几个朋友去野外骑行,有个下水游泳溺亡,即使其他骑友有能力阻止他下水也没有阻止 ,因为他们不是管理者也不是监护人,他们不需要承担控制风险的义务,即使损害发生(死亡)他们依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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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发形成的自行车出游中,发起人或者组织者是否有责任,需要看其他参与者是否让渡了部分的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对发起人或者组织者形成某种程度的信赖和依赖。如果没有形成这种信赖和依赖,即使是名义上的组织者,参与者也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视同为独立行事,自我答责。

而公益性的赛事者和商业性赛事,往往具有很强的干预参赛者的行为的能力,而参赛者也对其形成较高程度的信赖和依赖。它们应当承担程度不一的控制风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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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谁承担控制风险的义务最合理?

在不少情况下,涉及风险的各方都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但是如何确定让谁来控制风险更合情合理呢?

(1)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边界清晰,而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 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尽管现实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但科斯定理一般都适用。 科斯定理在现代侵权法中的运用就是只确定风险控制义务人,而风险的承受由各个参与主体之间来博弈,这能达到用最小的成本控制最大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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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在一场商业性的自行车赛事中,有一千名选手参与,因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平均预估为25万元。假设赛事组织者为控制受伤风险而改善赛道和提供医疗保障的费用为15万;而每名选手为避免受伤而改善车辆的费用为100元,总费用为10万。那么假如确定需要由赛事组织者承担控制风险的义务,那么其可以给每名选手125元,让他们花钱改善车辆,而不用改善赛道和提供医疗保障,这样两者都获得了2.5万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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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德法则(The Hand Formula)

科斯定理不关心谁承担责任,只关心产权的边界;但是如果产权边界不明晰,或者根本没有产权或者边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风险及其控制的责任呢?汉德法则则从整体的效益确定谁承担控制风险的义务。

按照汉德法则(The Hand Formula)(损害的可能性称为 P,损害称为 L,负担称为 B。法律责任取决于 B 是否小于 P 乘以 L,也就是 B<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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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一场公路自行车的商业性比赛中,爬坡的时候掉队的车手摔倒,连人带车掉队入山谷,半个小时之后死亡。该车手的亲属可不可以要求赛事的组织者承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首先要看尽到安全保障的成本和收益分别有多高。从车手安全最大化的角度讲,赛事的组织者应当构建海陆空三位一体的安保体系。天上有直升机巡视,沿途则三步一岗,五步一哨,每个车手每辆自行车都在视线范围内,医疗团队也随时待命。这样车手受伤就能马上被发现,并及时救治,但成本高昂,高昂到赛事不复存在;从赛事组织者收益最大化的角度讲,赛事将不对车手提供任何巡查和救助的服务,这样安保成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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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两者都不可取,前者是对赛事组织者的苛责;后者赛事组织者的放纵。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黄金分割点就在这两者中间。在一定范围内,安保的投入和安全的收益成正比,但是到达某个临界点之后,安保的投入就几乎带来不了任何安全收益。如果赛事组织者在该临界点前停止安保投入,他就有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反,他就没有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临界点前越远的地方停下来,过失越大,责任越重。

比如在这场赛事中,假设安保投入的临界点是每50公里安排两辆巡视车,这能将车手因意外事故没有及时发现而死亡的概率降低到1000万分之一。只要将它同该赛事组织者实际安排的巡视车辆数据对照一下,就可以看出组织者是否有过失,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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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益-负担原则

从风险创设和产生中获益的人,应对风险的控制承担相应的义务。

比如,你有个朋友到厦门旅游,他(她)骑你的直行车出去环岛路游玩,路上老化的链条断裂,你朋友受伤,医疗费用不菲。他(她)可以要求你承当全部或者部分的医疗费用吗?

如果你朋友是找自行车租赁处租赁而遭遇类似的不幸事件,那他(她)可以要求对方承当全部或者部分的医疗费用吗?

直觉或者伦理都告诉我们,第一种情况下,朋友不能找你索赔(你愿意支付是另一回事);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你朋友可以理直气壮地找自行车租赁处索赔,因为他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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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这两种情况的关键性因素就是是否从风险的创设和产生中(自行车的零部件老化损坏而造成安全隐患)获取收益以及获取利益的大小。你租车行向你收取的租赁费用越高,则其因过失而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越大。

比如同样一名车手分别在一场公益性自行车比赛和商业性自行车比赛中受到同样程度的伤害,根据“控制力原则”,“义务风险控制原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显然前者承担的侵权责任的程度明显要低于后者,因为后者获益更多,具备控制风险的优越条件。同样是商业性质的比赛,如果赛事组织者还向参赛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则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要比没有向参赛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的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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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的转移和再分配

如果根据以上的“控制力原则”、“风险控制人原则”等原则确定风险义务承受人之后,风险义务承受人是否就只能默默地等待风险的实然化(损害发生)而无能为力呢?不是的。作为风险义务承受人还有一个利器可以选择,那就是保险。

侵权责任法是控制风险在法律上的反应,保险则是控制风险在商业上的反应。保险的历史远远短于侵权责任法, 但是其对后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如果没有该险种,那么几乎每一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都可能需要像通过冗长笨重的司法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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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风险义务承受人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保险费)给新的风险义务承受人(保险公司)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而新的风险义务承受人(保险公司)通过承担新的风险而获取利益。这样一来一去,就达到了风险-成本-收益的均衡,参与其中的所有者都不同程度地获利。

自行车骑行和比赛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运动,无论是自发的乘兴出游,还是公益骑行或者商业比赛,都充满了人为创设的风险。与其事后彷徨,不如未雨绸缪,从比赛的组织者,赞助商,参赛者和观众,都应当对风险源有明确的把握,对谁应当承当控制风险的义务有明确的认识。而确定后的风险义务承受人则可以根据风险源的性质购买合适的保险来转移风险,从而达到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的安全收益,真正做到“骑乐无穷“,无任何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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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图文无关联

编辑:A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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