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野途手机客户端 赛事管理后台
扫码关注
“野途网”公众号
马上报名
×
意见反馈
客服电话:400-6563-116

骑行共享单车受伤,怎么办?江门一女子成功索赔36万

作者: 澎湃新闻 2021-03-02 16:08:06 4708 评论:1

骑行共享单车受伤,怎么办?江门一女子成功索赔36万

近日,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区首例因骑行共享单车受伤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尹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36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018年4月,尹女士通过支付宝扫码解锁某共享单车时获赠骑行意外险。驾驶该单车行驶至蓬江区某路段时,尹女士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尹女士和汽车车主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悉,该骑行意外险是支付宝平台为某共享单车投保的骑行意外险,保险公司是承保人,保障责任为自扫码开锁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时止,保障额度为意外伤残50万元、意外医疗5000元。

事后,鉴定机构认定尹女士因本次事故导致伤残等级为一个七级、两个十级。尹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含医疗费)38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鉴定意见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人身伤残鉴定标准而出具的鉴定结果,不符合保险公司与支付宝平台签订的《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标准,保险公司依约无须按照鉴定意见所计算出的伤残赔偿金进行赔付。

蓬江法院一审认为,《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及其附件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约定,属于免除该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对人体损害致伤的统一鉴定标准,故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对尹女士的损伤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约定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蓬江法院认为,该共享单车在全国各地大量使用,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骑行人的损失千差万别,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通过《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将管辖法院约定至自身住所地法院,极大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极大减轻甚至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而骑行人并无参与签订《协议》,保险公司在整个骑行过程中亦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骑行人注意。因此,该管辖约定对尹女士不产生约束力,对本案不适用,蓬江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蓬江法院审理。

最终,蓬江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尹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3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蓬江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市民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切记勿要违规操作共享单车,骑行时需遵守交通法规;同时如果骑共享单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保存单车并对现场拍照取证等,以便后续索赔。

编辑:夏春花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动态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