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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骑行圈第一案二次庭审:互助义务和是否有组织者是焦点

作者: 风云单车网 2016-11-18 10:11:00 11168 评论:11

很可能是北京骑行圈已经公开的第一案。骑行活动中一人发生摔车事故身亡,家属把北京市自协和同行车友告上法庭。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对骑行圈产生深远影响。

特别要求:文中当事人全部用化名或网名,请大家不要人肉搜索或对号入座。把注意力放在案件本身上,不要去打扰当事人。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为: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韩世春律师。


2016年11月03日第一次庭审, 双方已经递交了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2016年11月17日下午14点,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京城骑行圈第一案二次庭审:互助义务和是否有组织者是焦点

二次庭审一开始,原告律师递交了补充材料,包括A哥与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然后原告律师陈述了2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A哥死亡赔偿原告医疗费1452元、丧葬费425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6420元、死亡赔偿金1057180元,共计146756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韩世春则认为被告未对A哥构成侵权,申请法院驳回。

原告律师提交了补充证据,是微信群2015年9月6日至12日期间的部分聊天记录,通过记录证明:

(1)T哥是活动组织者;

(2)W哥参与了活动;

(3)反驳上次提到的“M队长不知情”的说法。

补充证据中还包括了相关的医疗票据、急救车收据等,被告律师对此并无异议,但对微信群聊记录提出了质疑:聊天记录只是“部分的”、“有选择的”、“未包含A哥发言的”,被告律师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律师还认为活动不存在组织者,只是爱好者在微信群里动议,并由其他人自愿参加。

原告律师随即向法官提供了手机上的原始记录,并由法庭书记员手持手机给被告律师观看。

随后,主审法官开始了法庭调查环节。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内容上:

——A哥出发前身体是否健康?

——对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异议?

——A哥当天是什么装扮?什么装备?骑什么车?是否戴头盔?眼镜?手套?

——A哥是否参加了其他骑行组织?

——家属是如何知道A哥发生事故的?

——被告与A哥是如何认识的?

——当天参加活动的一共有多少人?

——7名被告是否全部参与了当天的活动?

——事发当天的天气状况是否正常?

——路线情况如何?是否是成熟路线?

——当天的活动最早是由谁以什么方式提出的?是否有书面公告?

——是否约定了休息时间?午饭时间?

——是否定时查看人数?是否点名?离队是否需要向谁汇报?

——A哥是否喝酒?喝了多少?和谁一起喝?有谁目击A哥喝酒?是否劝酒?

——酒是谁提供的?酒钱谁付?肉串和水果是由谁提供的?钱谁付?

——A哥喝完酒后是否有过身体不适?

——骑行过程中距离有多大?是否能互相看见?速度多少?

——A哥为什么停下来?是谁第一个发现A哥路边接打手机?是谁最先返回出事地点?

——被告是如何知道A哥发生事故的?

——被告是否采取了救护措施?A哥被送到哪家医院?哪些人陪同前往?

——发布消息的微信群是否是车队的专用群?群主是不是被告?车队是否还有其他微信群?

——该活动是否是北京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组织的活动?

——车队队长是否参加了该次活动?

——骑行距离有多远?

——该AA活动的具体理解是什么?是各付各的,还是大家均摊?(尤其是买酒的钱)

对于上述问题,被告的回复与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内容一致,但原告律师认为未如实陈述。理由如下:

——T哥明显是组织者,因为在微信群里发了活动通知,并@了许多人,包括A哥

——通知中对路线、集合地点、休息时间、午餐地点都有安排

——啤酒是提前安排好的

——打110、120、999的不是7位被告

——被告与A哥并非不认识,部分被告的亲属还去过原告家里

——A哥和被告所在的车队每周都有活动

被告反驳:

——啤酒是当地村民摆摊售卖的,并非事先安排好

——被告拔打了120、999电话,但庭审现场未提交通话纪录,需下次补充证据

在调查阶段,对于另一名被告北京市自行车运动协会,原告的理由是:

(1)协会未尽到对A哥的指导和培训义务;

(2)协会未对本次活动尽到督导和监管义务;

北京市自行车运动协会表示:

——每年协会都会组织会员培训自行车知识,会员自愿参加

——该活动与协会毫无关系,并非协会组织的活动,无法监管和督导

——协会只是个民间团体,对会员无强制权利,无法强制管理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先要求原告陈述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接着开始了辩论。

原告率先发表陈述:

(1)协会未尽到安全监管的义务;

(2)午饭时,协会未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未禁止喝酒;

(3)被告个人未尽到安全义务,T哥作为组织者,在A哥喝酒超过4瓶的情况下仍然未阻止;

(4)路线选择有问题,过路的救护车上也有一名其他骑行队伍的重伤员,说明该路线很危险,T哥不应该选择这条路;

(5)这是一次计划好的、有组织的活动;

(6)A哥出事后,被告在20分钟后才返回事发地点,错过了救助时机,且未拔打急救电话;

原告律师随即陈词:“原告提起诉讼,是要警醒被告,警示社会。协会应培训、了解和监管下属队伍,被告也应尽到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骑行中互助。因此提出赔偿主张,警醒被告。”

被告律师韩世春认为:

(1)原告主张的是侵权,但侵权所需要的四个要件都不具备:有侵权行为、有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主观故意。这四个要件都不具备,不存在侵权的说法;

(2)原告在陈述中始终回避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死亡原因。根据交通队的事故认定书,死亡原因是A哥个人原因。其他被告实施了救助并配合了调查,并且参与了周祭、百日祭、年祭,还多次陪同原告到事发地点进行事故模拟。因此,A哥死因与被告无关联性,被告也无主观故意。因此,侵权不成立,何来侵权责任?

(3)A哥本人是职业医生,安全意识应高于任何一名被告;

(4)A哥酒量大,且在午餐地点睡至下午4点后才出发, 事故发生与喝酒无关联关系;并且被告也未劝酒;事发前,A哥能清醒地接打电话,并示意其他人先走。至于A哥是否是被机动车撞倒则不得而知;

(5)原告提到的互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6)7名被告因在午饭地点等待A哥睡醒再返程而成为被告,并被推断为有安全义务,这是典型的谁等人谁倒霉,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如果上千万骑行爱好者都需要对其他人承担安全义务,这是对法律价值的践踏;

(7)被告未对A哥侵权,并且事发后未抛弃A哥,积极配合民警,拦截救护车并有施救行为,主观上也是希望A哥好;

(8)原告是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才把同行的7人列为被告,法庭要打击这种行为。

北京市自行车运动协会则表示,自己被列为被告纯属无厘头,此事并非协会的活动,协会也完全不知情,成年人应该自己对自己负责。如果仅仅因为A哥是协会的注册会员就要求协会承担责任,那么假设会员骑车上厕所摔伤是不是也要追究协会的责任?

原告律师辩称:“A哥是在被告组织的活动中死亡,被告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被告有侵权的故意,那就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了。”

被告律师韩世春:“任何主张都要有法律依据,法律上未定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后,双方律师均坚持原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

说明:上述庭审记录看上去有些杂乱,不好理解,甚至有重复或秩序颠倒。为保证纪录的真实性,小编未对内容进行主观加工。

编辑:A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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